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做好上一年度年报公示。现将2024年度年报公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公示主体
凡2024年12月31日(含)前,在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办理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仍应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已经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再报送年报。
二、年报公示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年报公示方式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自主报送公示2024年度年报。(网址:http://www.gsxt.gov.cn点击“导航”至“湖北”或https://scjg.hubei.gov.cn/hbgsxt/)
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纸质方式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填报年报进行公示。(在海关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年报新规
关于“多报合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自2025年1月1日起纳入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多报合一”。同时新增将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年报一并填报。
继续实施与人社、统计、海关、商务、外汇部门年报“多报合一”。继续开展与税务有关事项的“多报合一”,支持经营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填报年报时,采取“授权共享”的方式,自动获取税务年报相关信息。
五、相关法律责任
年报公示是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也是其累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经营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六、谨防诈骗提醒
经营主体公示年报的唯一官网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hb.gsxt.gov.cn).年报公示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无需提供银行卡账号信息等,请广大经营主体增强防范意识,切勿登录钓鱼网站,点击相关手机链接,谨防上当受骗。
七、年报咨询电话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710-3255117
紫贞市场监管所:0710-3618058
七里河市场监管所:0710-3249491
团山市场监管所:0710-3823511 0710-3821950
米庄市场监管所:0710-3322315
东风市场监管所:0710-3320315
刘集市场监管所:0710-2302721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31日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办单位:襄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鄂公网安备 42069002000083号
承办单位:新媒体与文化旅游体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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