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18〕125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执法委员会与综合执法局、紫贞街道办事处、刘集街道办事处、七里河街道办事处、团山镇人民政府、米庄镇人民政府6家单位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上述单位行使省政府批复中确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现按规定程序将上述委托书向社会予以公示。
附件:1.行政执法委托书(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2.行政执法委托书(紫贞街道办事处)
3.行政执法委托书(刘集街道办事处)
4.行政执法委托书(七里河街道办事处)
5.行政执法委托书(团山镇人民政府)
6.行政执法委托书(米庄镇人民政府)
高新区综合执法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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